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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独董制度改革:监管能否委派独立董事?独董赚的是津贴还是薪酬?

更新时间:2024-04-30 15:43:30 点击: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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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 *** 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这是自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以来首次重大改革。

  《管理办法》提出,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4月25日下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会议由该院院长傅蔚冈主持,多名法学界专家、律师、独立董事参与研讨。

  独立董事能委派吗?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这条细则表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郑志刚指出,上市公司协会的独立董事信息库应该仅作为可选择的渠道存在,而不会委派独立董事。协会清楚地知道,如果委派,就要承担委派连带责任:而且未来委派机构不可避免形成垄断、设租寻租;另外,每个公司情况不一样,不能“一刀切”委派。

  “好的独立董事能对问题议案说“不”,阻止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的发生。独立董事正是因为有 *** 的性质,挑战成本与存在职业依附的内部董事相比低,才敢说‘不’。”郑志刚表示,独立董事本身的价值有三点:之一, *** ,挑战成本低;第二,来自外部,独立性强;第三,成功人士、行业精英,他们通常更加比别人爱惜羽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认为:“法律文本给独立董事设定了多重职能目标,在我看来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公司控制人的行为。独立董事固然可以发挥行业咨询、提供专业意见等功能,但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主要不是扮演专家顾问的角色。独立董事的重要性,恰恰在于确保公司整体利益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内部控制人所侵蚀。”

  黄韬表示,应当探索独立董事职业化发展的可能路径。“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结果完全可能像注册会计师行业或者律师行业那样,最终出现独立董事事务所,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将独立董事的个体声誉转化为事务所的商业信誉,有利于形成声誉的长期累积,也有利于声誉资源的合理市场定价,解决目前独董因为薪酬过低或者法律责任过重而产生的激励扭曲问题。”

  目前,中国独立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已经出现某种程度的过度供给现象。由于独立董事主要是 *** 担任,因此大量高校教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任何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等都很容易达到独立董事任职的准入门槛。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行为动机主要就是为了符合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而并不是借助独立董事的声誉来吸引投资者、以获得更好的发行融资条件,这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进而出现了大量人情董事或者“不懂事”的董事。

  执行细则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管人员任免、薪酬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等。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法律研究所所长陈秧秧指出,独立董事在有限条件下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全面监督或信息质量保证事实上存在一定难度。

  “因为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是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年度或者短于一年中期的持续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外部具有证券期货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匹配相应数量审计人员和时间保证及技术条件下才可以对财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作出合理保证,而且事务所只是合理保证,不是绝对或完全保证。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在有限条件下要对公司连续经营活动的财务结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制衡,应该存在难度。”

  第二十二条中提到,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表示,如果监管要求独立董事在履职时提异议必须公告,出于对异议意见公开带来的不可控后果考虑,包括引发舆情、引起股价波动等可能给公司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独立董事可能会“闭嘴”。他指出:“要对独立董事的异议进行分类分级,不是所有异议都需要被披露。大部分的异议意见是否披露,应交由独立董事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在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内公司可能基于一些理由解聘董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教授王军认为,要使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任期就应该有充分保障,在独立董事的任期内,除非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例如不符合《管理办法》列举的独立董事资格条件,否则上市公司无权在任期内解聘独立董事。任期内的这种不被无故解聘的保障,有助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履职保障:津贴还是薪酬?

  “津贴”一词引注意。

  根据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该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关于独立董事的津贴,郑志刚指出:“通过这次修改契机,恰恰可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它就是薪酬问题,就是劳动付出补偿问题,不要讲津贴的问题。”

  郑志刚认为,未来可以试点独立董事的股权激励计划,把独董一部分现金薪酬转化为股票薪酬。如果独立董事可以在企业出色履职6年任期满之后可以行权。未来独立董事离开上市公司,依然以小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这种方式把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

  陈秧秧表示:实践层面在公司薪酬体系中,津贴性质的劳务补贴所占份额很小。据统计已披露2022年年报的1916家公司独董平均津贴10万多,新的规则赋予较多职责、更高履职标准之后,目前的激励机制,我觉得未必能激励专业背景强的独立董事勤勉地高水准履职。

  保险保障方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研究院)特任副教授陆凯表示,我们研究了董责险的情况,在美国上市公司比较普遍,中国当前覆盖率相对还比较低。新证券法颁布之后,尤其在康美药业的集体诉讼法案之后,预计后面会有更多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我们也看到在法案颁布之后首次购买董责险的公司明显增加,尽管保险费率也增加了。

  陆凯表示:“我们发现,新《证券法》颁布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平均质量有了一定程度下降。另外那些购买董责险的公司中更有可能独立董事在新证券法发布之后辞职。某种程度上说明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可能有更高概率的财务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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